安寧療護─
預立自主醫療計畫


安寧緩和


    世界衛生組織(WHO 1990)對緩和醫療所下的定義為:


    「對治癒性治療已無法獲益的末期病患之整體積極的照顧。此時給予病患疼痛控制及其他症狀的緩解,再加上心理、社會、及靈性層面之照顧,目標是協助病患及家屬獲得最佳的生活品質」。


為什要做安寧療護?


    我們認為每個人的生命都很寶貴。末期病人和家屬所需要的並非侵入性且 增加痛苦的治療,也不是放棄不理會,


    而是尊重他們、減輕痛苦、照顧他們,讓病患能擁有生命的尊嚴及完成心願,安然逝去;家屬也能勇敢地渡過哀傷,重新展開自己的人生,這就是安寧療護的終極目標


安寧內涵盡其中


不只傾聽病人的心聲,注意用字遣詞、聲調、隱含的意旨


代表眼睛


同理心


尊重病患尊嚴自主的權利


八大非癌疾病末期   安寧療護


Ø  9891日起  健保給付


Ø  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


Ø  其他大腦變質、


Ø  心臟衰竭、


Ø  慢性氣道阻塞、


Ø  肺部其他疾病、


Ø 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、急性腎衰竭、


Ø  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


請問此法的適用對象為何?植物人適用嗎?


    此法生效的先決條件是病程進入「末期」階段。並沒有疾病別的限制。


    而所謂「末期病人」的定義是指「疾病無法治癒,且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」,且需由兩位專科醫師判定。


    因此,以植物人為例,其生命未達「末期」階段故不適用。


簽署什麼樣的文件,才能讓DNR生效?


    有兩種簽署的文件都有效,


    一是病人本人親簽的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」;


    再者是由家屬簽立的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o Not Resuscitate) 同意書」。


    在順序上,當病人意識清楚時,必須由病人決定;若病人意識不清或陷入昏迷時,才得由家屬決定。


如果我簽了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」,若發生意外被送到醫院,醫生是不是就不救我了?


    不是。
當適用性的先決條件不成立時,此法是不能生效的。因此,即便簽了意願書,只要未生病,或是生病之病程尚未到達末期階段,是不能生效的。


簽妥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」,對我未來的「善終」就有一定的保障了嗎?


    不是。
簽妥後,只代表在法律上是有效文件。但屆時,病人意識不清,許多醫療決策需透過家屬決定。若此時家屬表達不知病人DNR之意願,或否決此選擇。會造成醫療人員在於情於理考量上的執行困難。


    因此,簽妥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」後,務必要與家人溝通清楚,並加註在健保卡中。因為這樣做,是幫助家人明白自己的決定,避免在未來陷入選擇「救」與「不救」的兩難、壓力與紛爭


為何要預立醫療自主計畫?


    減少無知紛亂


    避免爭產憾事


    生死得其所


    完成心願


依據 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第3條 心肺復甦術  


Ø  氣管內插管


Ø  體外心臟按摩


Ø  急救藥物注射


Ø  心臟電擊


Ø  心臟人工調頻


Ø  人工呼吸


Ø  其他救治行為


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修正-1


Ø  100126日 修正


Ø  新增賦予於健保卡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,其效力等同意願書正本之法源依據,


Ø  並規定意願書應以掃瞄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,


Ø  且為能確實尊重並履行病人撤回之意願,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撤回意願時,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



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修正-2


Ø  新增家屬得事後終止或撤除末期病人之心肺復甦術機制


Ø  最近親屬未能及時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,簽署同意書,原施予末期病人之心肺復甦術,得經配偶、成人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致共同簽署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」,並經醫院「醫學倫理委員會」審查通過後,停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。


Ø  但這一切都不得違背病人昏迷前的意願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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